1、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2、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 (1)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项目,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2)建设工程项目选址、选线、布局应当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3)应满足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4)应采取生态保护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3、施工场地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施工噪声需严格控制,昼间(6-22点)最大70dB,夜间(22-6点)最大55dB,且两者均不得超过15dB的幅度。确保施工现场噪声不超出国家规定标准。
4、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应做好检查记录。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必须在工程开工15天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5、需重新报批。 施工过程中须保护环境,竣工后需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环保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相关文件,逾期未批复视为确认。违规施工或设施未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将受到罚款和责任追究。 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6、《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生活。
1、必须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建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2、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 (1)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项目,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2)建设工程项目选址、选线、布局应当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3)应满足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4)应采取生态保护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3、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避免对施工区域的植物和建筑物等的破坏。3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中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尽量避免对植被的破坏并对受到破坏的植被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4、法律分析:《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是建筑中的相关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5、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对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的具体介绍以供参考。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施工现场宜搭设封闭式垃圾站。细散颗粒材料、易扬尘材料应封闭堆放、存储和运输。施工现场出口应设冲洗池,施工场地、道路应采取定期洒水抑尘措施。
6、钢结构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的一般规定?施工期间应控制噪声,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应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区域应保持清洁。夜间施工灯光应向场内照射;焊接电弧应采取防护措施。夜间施工应做好申报手续,应按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要求施工。
建筑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对噪音、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制定和建立不扰民措施要重视环保工作,科学组织施工,争创绿色环保工地。施工现场砂石、砖垛、建筑垃圾以及裸露的岩土等必须用蓝色密目网遮盖。
第二条 各施工队必须设置必要的环保机构,成立安环科(科),配备相应人员,具体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第三条 项目部综合办公室对各施工队的环保治理工作,有权监督,应不定期地对各施工队环保工作进行抽查。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检查。
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充分认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群策群力,齐抓共管,全力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