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东省境内核电厂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境内核电厂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核电厂的环境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层面,如《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等,自1996年到2006年不等时间开始实施,对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特定领域或环节进行了细化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及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依据国家《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在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营运中保证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大亚湾核电厂(以下简称核电厂)周围限制区的环境和公众安全,保障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引导周围限制区经济和社会有序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制定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环境保护相关法——是指涉及环境保护的一些自然资源保护和其他有关部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 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 他海域。
【新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新环境保护法共分为七章70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是监督管理,第三章关注环境和改善,第四章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涉及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规定法律责任,最后一章是附则。
1、广东省为强化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的水质保护管理,制定了一项条例,旨在防止水质污染和纠纷。条例依据《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制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越县级以上区域的河流交接断面。县级以上政府需对当地水环境质量负责,确保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新条例着重于加强河流交接断面的水质保护管理,首先,将这一责任纳入政府环境考核体系,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其次,条例规定了交接断面设置的公正原则,明确了监测机构、程序和监测规范,并设立了监测结果通报和复核机制。针对可能影响水质的政府行为,如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批准,要求征求相关政府意见并进行控制。
3、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西枝江流域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水质保护。 第三条西枝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水质保护目标,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1、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辖区内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